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115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实现对检测质量行为的有效监管,整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发[2009]67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发[2009]66号)的精神,规范完善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我厅决定于2009年9月下旬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银川地区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及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等地级市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上传落实管理情况;
(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档案的上报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运行情况;
(四)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出厂质量检验及交货检验资料的执行情况;
(六)对参加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水泥比对能力验证活动中,试验、考核等结果较差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重点检查水泥试验项目;
(七)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出具是否规范及执行现行标准情况;
(八)是否超资质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九)水泥及混凝土成型养护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十)对检测机构在本区域或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分站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