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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车辆GPS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车辆GPS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管二[2010]34号)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公路运输管理处,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
  我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试点省,自2009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0年2月4日,孙国强副省长在贵阳市检查春运工作时,对道路运输企业采用具有汽车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GPS)实施客运车辆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各有关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工作提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署和孙国强副省长指示精神,充分发挥道路客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安全动态监管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实施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充分利用具有汽车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GPS)等成熟科技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发展的大趋势,也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各地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开展道路客运车辆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各市(州、地)安监、交通、交警、运管部门要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督促,推动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工作进程,通过先进成熟安全科技手段减少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各道路客运企业要加快实施GPS动态监管系统安装步伐,没有安装GPS动态监管系统的客运企业要在年内尽快完成。已实施动态监管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发挥GPS等动态监管科技手段应有的作用。各企业要选择实力雄厚的生产、安装企业,选择具有汽车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设备,确保在隧道等无法接收卫星信号的地方也能记录车辆运行状态。要进一步完善值守制度,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值守人员,对经营有超长客运班线或夜间班车的企业,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并做好监控记录。加强管理,杜绝值班时间上网打游戏、聊天等可能影响值守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对严重违法、屡次违法、违规的驾驶人,要严肃处理。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对交警、运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信息要认真对待,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抄告单位。
  三、各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做好服务,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动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好动态监管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动态监管行为;对认真开展动态监管并取得明显安全成效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在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客运企业动态监管的督促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对于已安装具有汽车行驶记录仪功能的GPS等动态监管设备的车辆,视同为已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准予其参加年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动态监管的督促检查,把GPS动态监管作为重要的预防工作来抓,对因GPS动态监管过程中功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到位、动态监管走形式和破坏监控设备等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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