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莆田市东圳水库原水价格的批复
(闽价商[2010]41号)
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莆田市东圳水库水利工程水价的请示》(莆市价[2009]214号)收悉。为有利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07]408号),经商省水利厅,同意对东圳水库原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东圳水库供应莆田市自来水公司和北岸供水公司的原水价格由现行0.19元/吨调整为0.29元/吨;
二、东圳水库供应乡镇水厂的原水价格由现行0.21元/吨调整为0.31元/吨;
三、东圳水库直供工厂企业的原水价格由现行0.28元/吨调整为0.38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