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 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