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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市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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