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晋档字[2009]8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公布实施。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合理处置档案归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切实将其纳入本单位机构改革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应归档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交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本部门和单位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
二、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机构或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和单位应对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及时进行修订,报省档案局审核批准。
三、撤并单位必须确定专人,将档案收集齐全,按照档案整理规范标准,进行认真整理,编制档案移交目录,将档案及组织沿革、全宗卷等有关材料一并向档案馆或指定单位移交。在档案整理移交前,有关人员不得调离。否则,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照《
档案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构保留,只是职能发生部分变化的单位
1、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沿用原经济委员会全宗号,对原经济委员会档案及职能调整后所形成全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沿用原建设厅全宗号,对原建设厅档案及职能调整后所形成全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3、交通运输厅:沿用原交通厅全宗号,对原交通厅档案及职能调整后所形成全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