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热量表、室内温控阀等装置的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才能安装投入使用。
3、 热计量方式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选择。
(三) 其他事项要求
1、 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要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2、 建设单位在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方面,应听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供热企业等的建议,共同签署《银川市新建建筑集中供热计量工程审核、验收单》,确保热计量装置安装到位、质量合格。
3、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装置招投标涉及的所有文件、《银川市新建建筑集中供热计量工程审核、验收单》、计量供热协议等供热计量工程内容作为房屋验收的要件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热计量验收报告。
4、 市住房保障局在组织配套设施交付使用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
5、 实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在当年实行按热量收费,当年投用的新建建筑因入住率低原因,计量设施可试运行一个采暖期,暂按建筑面积收费,第二个采暖期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6、 供热企业对热源热效率、热力网工况、用户耗能等相关数据,要加强统计分析,开展供热能耗诊断,加大节能降耗的资金、技术投入,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要在对供热节能指标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供热能耗的年度基线,为推进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依据。
7、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采暖年度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运行数据、耗能指标的统计进行评估。同时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节能改造到位、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奖励,对能耗较高的单位给予处罚。
二、 违规处理
1、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建设、施工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 各建设、设计、施工、供热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在各个环节认真审查,在设施设备选型、购置、维护、管理、计量收费等方面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