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及《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加强供热计量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供热计量工作要求
(一)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期限
1、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分户计量、温度控制”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调控装置,供热管网应当根据需要安装热平衡装置,计量系统实现远传控制。
2、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由各产权单位于2010年11月1日前加装供热计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根据需要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实施,以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投资主体,围护结构及热力入口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
3、 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竣工投入使用的既有居住建筑(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于2010年10月1日前负责在设计预留位置补装供热计量装置和调控装置,计量系统实现远传控制。
4、 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投入使用的既有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有计划有组织的逐年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分栋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室外管网安装平衡装置,热源点安装计量及变频装置。
(二) 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的选购
1、 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选购必须以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单位及产权单位在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市住房保障局热计量设施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热计量及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全程参加项目的招标、施工监管及工程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