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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关于贯彻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贯彻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补充通知
(晋档字[2009]18号)


各市、县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因为它将取代过去执行了二十多年的国家档案局的两个业务文件,而且具有法规效力,是各单位必须强制执行的。这项工作不单是一项档案业务工作,更重要的是它立足于各单位的职能、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从档案形成的源头开始全面规范档案的形成、收集、移交、保管、利用等各项业务工作,紧密服务于各单位的科学发展。晋档字[2007]22号文件《关于贯彻〈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市、县档案局及省直各单位编制审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具体工作提出了要求,现根据各单位在编制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今年正在进行的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对全省各有关单位贯彻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再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省直单位审批的范围、时间、提交材料、报送部门及要求

  (一)审批范围

  省委、省政府各工作机构及直属单位(包括二级局单位、省直分校、省社会主义学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省人大、省政协、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群众团体;省直机关各下属单位中具有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以及市、县均有对口机构的下属单位,其他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档案局备案。

  (二)审批时间

  不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编制审批工作。参加机构改革的单位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编制审批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从单位成立之日起也要制定好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履行报批手续,在机构撤销时将所有应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移交到省档案馆。

  (三)报省档案局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函。

  2、本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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