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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首批全省和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表彰工作的通知


  1.县(市、区)党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以人为本,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无重大违纪案件和渎职、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发生。

  3.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事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科学性、合法性论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咨询、论证、讨论材料完善。

  4.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体系科学,程序规范,奖惩制度完善。

  6.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7.县(市、区)党委高度重视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市、区)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并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印发创建活动文件,召开启动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创建活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党委每年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创建活动1次以上。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人员编制到位、工作经费得到保障,制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职能作用发挥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

  9.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适时制定出台有关规章制度,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都依法进行,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现象,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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