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区)党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以人为本,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自觉在
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无重大违纪案件和渎职、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发生。
3.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事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科学性、合法性论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咨询、论证、讨论材料完善。
4.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5.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体系科学,程序规范,奖惩制度完善。
6.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7.县(市、区)党委高度重视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市、区)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并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印发创建活动文件,召开启动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创建活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党委每年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创建活动1次以上。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人员编制到位、工作经费得到保障,制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职能作用发挥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
9.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适时制定出台有关规章制度,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都依法进行,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现象,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和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