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监督
(一)对评选出的“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市州负责。
(二)推荐和申报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三)对命名表彰的全国、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复查,加强管理。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分别给予警告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批准机关审定。
六、组织领导
开展“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申报表彰活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有效载体。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推荐申报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通过推荐申报表彰工作,加大法治县(市、区)创建力度,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省上将在条件成熟时,在评选表彰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法治县(市、区)评选表彰活动。结合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及时发现、培育、宣传、推广创建活动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
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1:
全省法治县(市 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
为规范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推进县(市、区)党委依法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