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
5.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
6.发生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在全省有恶劣影响的事件;
7.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8.其他不适合推荐申报的情形。
三、推荐申报程序
全国、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按照自愿申报、考核推荐、审核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市州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州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考核推荐。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和申报条件对申报县(市、区)进行严格考核,确定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命名表彰名单,并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全国普法办公室提出命名表彰名单。
(三)审核公示。确定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命名表彰名单,在省级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全国普法办公室对推荐申报的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拟表彰的名单,在中央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表彰。拟表彰的“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公示期满后,经全国普法办公室批准,授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拟表彰的“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公示期满后,经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报送时间和名额
每个市州可推荐申报1个先进单位,省上确定的创建活动试点县区可另外直接推荐申报。要严格按照《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要求,公正推荐,认真把关,严格评审,并填写首批“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附件2),一式4份,由市州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