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首批全省和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全省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省上印发的《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充分展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国普法办决定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省依法治省办也将表彰“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现将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全省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申报活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各项工作任务,着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通过推荐申报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引导和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县域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推荐申报条件
(一)按照《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已经开展创建活动。具体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党委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和细则;二是召开启动大会作出部署;三是培训创建工作骨干力量;四是制定实施法治创建的量化考评标准。
(二)符合《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附件2)要求,推荐申报的县(市、区)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1.县(市、区)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2.发生因出台与
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3.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