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中途无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其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委托等各阶段、各环节,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内容列入设计专篇,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组织竣工验收时,均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第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第十一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管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障碍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