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2月8日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9年12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农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发展和改革、交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