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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进行计算。具体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的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投资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不足60%的,不予兑付奖励资金;实际投资完成率达60%以上而不足100%的,兑付50%奖励资金,待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达100%后,再兑付余下的50%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由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所在镇街和村(居)委会按3:7比例分配。项目落户涉及2个或以上村(居)委会的,奖金分配比例由各镇街自行协调。
  第八条 奖励资金每半年核拨一次。半年结束后次月内,各镇街外经办和引进内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个半年内本镇街引进的外资和内资情况进行统计,分别填写《东莞市引进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和《东莞市引进内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审核。
  (一)引进外资项目需提交的审核资料:
  1.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或补充合同、补充章程)的复印件;
  2.投资项目最新的批准证书,最新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项目的批文,最新的验资报告的原件。
  (二)引进内资项目需提交的审核资料:
  1.引进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投资有效证明材料,如投资相关票据、帐目等;
  4.工商执照。
  第九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经贸局审核各镇街引进投资项目情况后,确定各镇街(包括村一级)的奖励资金。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给各镇街财政分局。各镇街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将村级奖励资金分别拨付给有关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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