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9〕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镇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镇村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2009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下同)的镇街和村(居)委会,均可获得资金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投资,包括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其中:引进外资是指引进外国客商和港、澳、台商前来我市投资;引进内资是指东莞以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投资项目,需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投资项目为生产性项目,且在我市申办了工商营业执照;
(二)投资项目须落户在市或镇街集中办的产业园区;
(三)引进外资项目的,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美元;引进内资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实际投资完成率(外资项目为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额的比率,内资项目为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协议投资额的比率)达60%以上。
第五条 对引进投资项目,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奖金计算方式:
(一)引进外资项目的,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认缴注册资金进行计算。具体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的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