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力度,允许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加速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具体标准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执行;鼓励企业发展出口和外包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现代信息服务产品和服务出口享受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
5.支持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支持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投向现代信息服务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现代信息服务业的项目或产品,在我市累计投资额超过其公司注册资本60%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不到60%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大力支持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设立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对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园区积极争取国家级和省级等称号及其相应的财税政策资源,市财政根据现行配套政策,按照获得上级财政扶持额度分别给予1:1和1:0.5的配置资助。
2.加大力度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现代信息服务企业,鼓励企业将其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落户东莞,经认定后可对其购地建设、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3.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及本市促进品牌发展的资金扶持。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为企业申请专利提供资助。
4.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积极通过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等国际资质认证以及我国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认定等“双软认定”,对通过认证或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和奖励。
5.鼓励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参加由市级以上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内外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经有关部门确认备案后,给予一定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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