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托产业基地、产业园区、中介机构和龙头企业,建设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强化现有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无线射频识别、数字家庭、信息服务外包等公共技术支持平台。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本行业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五)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设立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关键共性技术、服务产品的开发以及产业化;支持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配套支持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等。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直接投入、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源积极参与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要适当向现代信息服务业倾斜。
(六)加强招商引资和区域合作。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搭建现代信息服务业招商引资和区域合作交流平台,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大型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尤其注重国内信息服务龙头大企业的引进和合作。积极承接港澳、穗深等周边地区现代信息服务业辐射,发展城市间同城化合作,优势互补,推进在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持平台等方面的资源共享,推动科技园区、产业基地之间的区域合作与发展。
四、扶持政策
(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
1.现代信息服务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从2008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新办现代信息服务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符合国家规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