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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产品(技术和项目)及节能服务机构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

  7.其他有关材料(如第三方对技术的评价,属专利技术的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8.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封面(××公司××项目申请东莞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材料);
  2.目录;
  3.东莞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4.东莞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采用固定格式:第一部分为企业简介,第二部分为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度情况,第三部分为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如项目可研报告、环评、立项批复);
  7.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节能服务机构备案
  1.封面(××单位申请东莞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材料);
  2.目录;
  3.东莞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4.东莞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请报告(采用固定格式:第一部分为单位简介,第二部分为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简介,第三部分为主要设备简介,第四部分典型案例介绍);
  5.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7.机构章程、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以及主要能耗检测设备目录及证明文件;
  8.典型案例证明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他需补充材料。
  申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纸张规格为A4尺寸),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本(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
  同时申请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或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的,申报材料分开装订。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及相关备案(书面通知)工作;如需组织专家评审,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市经贸局对经备案的东莞市节能产品(技术和项目)及节能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
  (一)经查实,申报资料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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