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5名以上具有电力或热能等相关专业、从事节能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人曾参加省经贸委或者市经贸局组织的节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配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以及水平衡分析等方面的相关设备。
(四)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以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等相关业务总量不少于5个,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至少1年。
第三章 备案的程序和材料
第十条 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备案内容填写《东莞市节能产品备案申请表》、《东莞市节能技术备案申请表》、《东莞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或《东莞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按照要求向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和检测,或组织专家评审。
(三)对审核合格的节能产品(技术和项目)或节能服务机构,由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发出给予备案的通知;对审核不合格的,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节能产品备案
1.封面(××公司××产品申请东莞市节能产品备案材料);
2.目录;
3.东莞市节能产品备案申请表;
4.东莞市节能产品备案申请报告(采用固定格式:第一部分为企业简介,第二部分为产品介绍,第三部分为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体系,第四部分为产品实际应用案例介绍);
5.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产品说明(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以及典型案例证明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二)节能技术备案
1.封面(××公司××技术申请东莞市节能技术备案材料);
2.目录;
3.东莞市节能技术备案申请表;
4.东莞市节能技术备案申请报告(采用固定格式:第一部分为企业简介,第二部分为技术介绍,第三部分为企业质量保证和服务体系,第四部分为实际应用案例介绍);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典型应用案例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