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备案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备案的对象包括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服务机构。
第六条 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全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合理的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的产品。
申请备案的节能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认定,或者国家采信的其他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
(二)产品生产批量较大,质量可靠;
(三)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知识产权明晰;
(五)有典型的应用案例。
第七条 节能技术,是指可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申请备案的节能技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原理明确;
(二)技术较成熟,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三)知识产权明晰;
(四)有典型的应用案例。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以节约能源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和更换、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技术改造项目。
申请备案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
(二)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节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
(三)拟建、在建或当年已建成的项目。
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申请备案。
第九条 节能服务机构,是指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培训、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业务活动,具有健全的单位章程、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