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发展我市自有品牌企业,根据《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及《关于印发〈
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免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称号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扶持奖励的本市区域内企业和组织。自有品牌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培育自有品牌企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在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经贸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牵头各成员单位实施全市名牌发展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工作。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市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出口免验产品工作;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全市水产品生产企业申报名牌产品。
第六条 经贸、质监、工商、农业、检验检疫、海洋渔业等部门及各镇街要定期制定培育自有品牌企业计划,拟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名单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据此编制动态的《东莞市培育发展名牌指导目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查核准后向全市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各部门、各镇街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