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海渔资〔2009〕66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加速我省海洋经济发展,为涉海项目提供直接、快捷的海洋综合管理服务,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效率,积极推进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双服务”工作,现就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报告书编制委托协议后,应即时向环评核准部门提交《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系服务单》,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当地海洋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同时抄送《联系服务单》。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相关法规、规程和省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发〔2009〕4号)的要求,编制环评报告书,对含有海上构筑物的填海工程应有其翔实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涉及陆域内容特别是包括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有相应的内容。
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在报告书技术审查会议的7天前将报告书、审查会邀请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表》等送交审查会专家审阅;所邀请的报告书审查会专家在会前应认真审查环评报告书,并填写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表》,在与会时提交。
4.通过评审会专家审查的环评报告书,除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应专家与部门代表特别要求需补充调查或补充资料之外,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在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报告书形成其报批稿,在送交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时,将其环评报告书(附电子文档)提交审批核准部门。若不能按时提交的,经督促仍未按时提交的,环境报告书重新审查报批。
5.工程建设项目当地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监管工作,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报告书修正稿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建立相应的跟踪监督档案;有核准权限的审批部门在受理环评报告书审批许可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
6.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规章制度,明确事项要求,承担行为责任,我局将试行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