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5700万元,将10.4万名未参保退休职工财政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5元,达到245元。
20.提高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050万元,将3.5万名未参保退休职工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25元,达到365元。继续按照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原省属农垦企业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部分建场初期老工人和退休工人技师生活补助标准。
21.为手工业联社大集体未参保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财政安排1.8亿元,比照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对6万名手工业联社大集体未参保退休职工每人每月补助245元。
22.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规定,按两个社会平均数,提高困难补助标准。
23.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4.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凡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未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的,全部达到70%;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所需资金全部按现行财政渠道负担。
25.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经确认的奖励对象约4万人,每人每年奖励720元;特扶对象6000户,每户每年分别发放960元、1200元的扶持金。
26.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水平。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使在救助站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并帮助他们及时返乡。
(四)医疗保障。
27.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财政增加安排2.9亿元,将成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100元提高到120元;将未成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60元提高到12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65%左右,11个设区市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28.全额资助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加属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