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增加安排担保基金1亿元,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2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数量占贷款总数的70%以上。
(二)社会保障。
9.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略高于全国平均调待增幅的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145元。
10.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加29万人,达到586万人。
11.对返城未安置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按属地原则,累计缴费或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上山下乡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费15年合并计算,并与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补助政策相衔接。
12.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财政安排资金3.5亿元,在11个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43万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补助55元;对224万名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中对1.2万名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部由财政负担。
13.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职工增加50万人,达到340万人。其中农民工增加20万人,达到90万人。
14.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补助范围。对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1-6级老工伤人员,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出水平安排补助,将其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三)社会救助。
15.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提高城市低保财政补差水平。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由212元提高到252元,城市低保对象由93万人相应增加到100万人,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25元,由每人每月平均155元提高到180元,财政增加安排4.3亿元。
16.提高农村低保财政补差标准。将150万名农村低保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10元,由65元提高到75元,财政增加安排1.8亿元。
17.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350万元,将4.55万名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260元提高到1320元;将18万名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60元提高到1920元,集中供养率继续巩固在80%以上。
18.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050万元,将3.5万名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财政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5元,城镇和农村对象的平均生活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25元和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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