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储涵江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储涵江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莆政土〔2010〕9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涵江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 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涵江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位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公园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05)第C20050143号),土地面积50000㎡。

  二、该幅土地收回后,作为市政府储备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