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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莆政综〔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10]3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2010年1月1日起。

  三、调整的标准和办法。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基本增加部分按月人均89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45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1.5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五、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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