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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各类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场地、设施等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选用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作为临时消纳场。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七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处置证》不准出借、倒卖、涂改、出租。

  第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规划用地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建筑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管理建筑垃圾活动中的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清运单位,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滴、撒、漏和乱倒偷倒。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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