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7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规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三)审核批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四)监督管理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五)设置管理建筑垃圾中转站储运消纳场。
第四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中转、处置、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环卫设施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