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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底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保养老金增长水平,按照人均月养老金增加35元左右安排。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对年龄偏大、月养老金低于309元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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