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环评审批后因外界环境发生变化等导致无法办理验收审批手续的,要先开展验收监测和调查工作,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原环评审批单位要提出后续整改要求。
(6)对虽然已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延期验收(即填报附表1),但不采取措施整改,逾期又不能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同时把处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3.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1)各县(区、管委会):要尽快制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开展建设项目调查摸底,制定竣工环保验收计划,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和长期以试生产为名拒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以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要予以关闭,停止供电。
(2)监察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加强对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3)发改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项目要及时予以淘汰,对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的、现有项目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而要进行项目扩建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
(4)经贸部门: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技改扩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指导和督促检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防治工业污染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组织、日常督查和执法,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填报相关报表,制定竣工环保验收计划。对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要根据违法情况,责令限期补办、限期验收、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并处以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同时要把处理情况通报当地政府、经济主管、银行监督、电力监督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填写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表和企业竣工环保验收信息表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厅,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对已经补办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信息应及时更新,在信息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送更改信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关闭。对到2011年12月10日竣工环保验收率低于80%的县(区、管委会),由市环保局提请市政府作出区域环评限批,并把限批情况通报发改、金融、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限批时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3个月、半年或更长时限;限批解除应根据县(区、管委会)的申请,经市环保局组织验收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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