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要制定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计划,明确各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时限要求等。
4.各县(区、管委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于2010年3月10日前、竣工验收计划和附表1、2于2010年4月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监督科。
(二)组织验收与处理阶段(2010年4月1日~2011年12月10日)
1.高度重视,严格验收
各县(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竣工环保验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提升我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水平上新台阶的重要抓手,认真按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程序严格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严禁为提高验收率而随意降低标准。
2.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竣工环保验收小组应组织现场检查,全面掌握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1)对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市县区验收小组及时进行验收。
(2)对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在规定时限内(即2010年3月31日)又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申请表(即附表1)的,依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3)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或因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报批而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以及环评批准日超过三年方开工建设而环评未重新审核的项目。有存在以上三种情况的项目,但仍擅自开工建设、投入试生产或生产的,要责令停止建设、试生产或生产,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能补办环评的项目业主要在环保部门批准的时限内补办并严格执行环评及批复要求,及时补建相应的环保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不能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管委会)及时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4)对已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在建项目,要检查环保设施建设和生态措施恢复情况,以及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之前,要书面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要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第二,对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第三,对试生产超过3个月且不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出验收延期申请,经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电镀、造纸、印染、皮革、重金属、食品、涉铅、制药、化工、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等10个省定重点整治行业的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2010年8月31日,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业、餐饮娱乐业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2010年12月31日,工业企业(除以上10个重点整治行业外)的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2011年6月30日,其他的建设项目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2011年12月10日;第四,对在2010年3月31日前没有提出申请延期(即没有填报附表1)、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