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彻底改变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切实做到“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的要求,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专项清理检查的通知》(闽环保监〔2009〕1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竣工环保验收)专项清查整治,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查处一批长期以试生产为名不进行验收的违法建设项目,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率,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总体目标:
(一)到2010年8月底前,现有电镀、造纸、印染、皮革、重金属、食品、涉铅、制药、化工、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等10个省重点整治行业,全部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二)到2010年底前,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500头以上猪、3万羽以上鸡鸭、100头以上牛)、6个以上基准灶头的餐饮业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业项目,全部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现有工业企业有60%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到2011年6月底,现有工业企业全部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2011年12月底,全部项目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提出申请,制定计划(2010年2月1日~2010年3月31日)
1.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并以县(区、管委会)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2.市、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要成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小组,组织调查摸底,对本辖区历年来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督促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市、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要及时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