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O年二月十日
莆田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城市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B、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内仅允许销售、燃放C、D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