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派驻监督员应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驻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及GMP认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企业进行整改。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派驻监督员检查频次可以根据对企业日常监督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派驻监督员行使职权时,一般巡查可以一人一厂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选择分组巡查等其他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有因检查或调查取证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进行。
第十七条 派驻监督员如发现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药品质量隐患的,应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同时应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如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应立即报告派出部门,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控制。
第五章 派驻监督员的纪律和奖惩.
第十八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监督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
(二)严格要求,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派驻监督员不得接受所驻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遵守组织工作纪律,不干预所派驻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派出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在派驻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勤勉敬业,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防止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其他突出工作业绩的。
第二十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