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涵大道涵江段枫林、霞楼、沁后、后埕安置区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莆政土〔2010〕25号)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批准荔涵大道涵江段枫林、霞楼、沁后、后埕安置区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涵政综[2009]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5170公顷(其中耕地2.2091公顷)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其中梧塘镇枫林村水田2.1523公顷、农村居民点0.0757公顷、建制镇0.5628公顷,霞楼村水田0.0002公顷、农村居民点0.4314公顷、建制镇0.8552公顷,沁后村园地0.2109公顷、农村居民点0.0618公顷;江口镇后埕村旱地0.0566公顷、园地1.6729公顷、林地0.4241公顷、农村居民点0.0470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6.5509公顷。涉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由你区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照莆政综[2007]16号文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该项目用地总面积6.5509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面积4.5170公顷,计入涵江区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该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数量,由你区负责自行开发相同质量和相等面积的耕地,达到耕地占补平衡。
四、你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及用途使用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