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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药品监管责任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各市(州)或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度应与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签订《特殊药品安全责任书》,对企业落实特殊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设施、开展特药监控信息报告、落实禁毒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责任要求。

  第八条 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生产流通使用秩序,认真履行以下特殊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特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向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

  (四)督促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

  (五)建立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其他相关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监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到位。

  (六)通过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各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企业上报的相关信息每周至少核查一次,填写周核查记录并存档。发现网络报告信息有异常波动的,应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七)每季度末逐级报告辖区特殊药品监管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建立特殊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正确、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将事件危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应急处置工作要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程序规范,报告及时、准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特殊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同级禁毒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建立特殊药品监管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对特殊药品的依法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特殊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不落实承诺责任、管理出现漏洞而导致发生特殊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流弊事件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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