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药品监管责任制度》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9〕10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明确特殊药品监管责任,建立特殊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辖区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省局制定了《甘肃省特殊药品监管责任制度》,经2009年3月19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特殊药品监管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建立特殊药品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根据《
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制度特殊药品范围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它特殊管理的药品。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安排、部署全省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检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特殊药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职责和事权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任务,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辖区特殊药品监管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监管负总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明确专门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特殊药品监管工作,具体监管工作责任到人。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辖区内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度签订《特殊药品监管工作责任书》,按照辖区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签订的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