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其他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以易于接受的形式传授防范家庭暴力的知识。发现学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组织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疾病和伤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的,应当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九条 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和谐家庭社区(村)创建活动,广泛宣传防范家庭暴力知识,及时劝阻、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矛盾。
第十一条 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做好受理记录,并协助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向受害人解释,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做好回访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和谐的原则,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二)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适合家庭暴力案件特点的方式进行案件的审查、审理,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