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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2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范畴,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进行捐赠或者提供救助服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
  (三)协调、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以及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四)总结和推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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