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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滁政秘〔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市政府决定,自今年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政府组织工作与保障情况,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管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监管情况,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情况,餐饮服务环节监管情况,畜禽屠宰监管情况,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情况。
  三、考核的标准与评分办法
  根据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初印发的工作方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评分细则。总分100分,其中,政府组织工作与保障情况20分,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管情况15分,食品生产环节监管情况15分,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情况15分,餐饮服务环节监管情况15分,畜禽屠宰监管情况10分,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情况10分。监管工作到位,指标和任务落实较好的得满分,监管不力、指标和任务未完全落实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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