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9〕21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作为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并结合2009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再认证工作,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票据管理情况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依法规范经营。对继续违规操作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79条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30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