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9〕24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准入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遵循合理布局,有利于药品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不断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保障药品供应体系建设的原则。鼓励在中心城市发展药品集约化规模经营,支持发展县以下农村药品配送供应网络的建设,促进城乡药品市场合理、有序地发展。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省药品经营许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人员、经营设施设备等方面做适当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肃省境内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为建立适合我省医药经济发展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实行分类分级准入管理。
一、分类许可按照药品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模式,划分企业经营类别为:
(一)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
(二)专营疫苗、生物制品批发企业;
(三)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企业;
(四)区域性药品配送机构、乡镇药品配送点。
二、分级许可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设立的地域,划分经营级别为:
(一)省级区域即省会兰州市所辖城区;
(二)市级区域即省内除兰州市以外的其他市州所在地的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