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企业贴息申请表》或《个体工商户贴息申请表》一式四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经办银行留存。
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交的能够证明符合贴息条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区县妇联向市妇联提交书面贴息申请,并出具对个体经营者身份和是否符合微利项目的审核意见;出具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招用符合条件妇女身份、招用人数等情况的审核意见。
市妇联于每年3月1日至20日受理财政贴息申请,汇总各区县情况,编制汇总及明细情况表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返市妇联。市妇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人行营业管理部,人行营业管理部依据经办银行提供情况、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汇总及明细表,对借款人在同一期间内有无一笔以上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商业银行及贴息借款人资格复核
第二十四条 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在开展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时,应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的依据。对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通知贴息借款人、审核的妇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托担保机构、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包括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妇联或社保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包括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创办小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三)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四)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妇联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财政贴息的审核、拨付
第二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
(一)每季度末,商业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受托担保机构、市妇联、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对于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贴息的贷款,商业银行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后,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贴息。
(二)受托担保机构收到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核对贴息项目,并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终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三)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收到商业银行《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对贴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终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商业银行、市妇联报送的书面贴息申请、《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以及受托担保机构的核对情况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复核确认结果进行审核,各方面情况相符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妇女未通过政府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取得的贷款,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的财政贴息资金每年拨付一次。
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通知审核确认财政贴息的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经办银行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到市财政局办妥财政贴息前的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根据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予以贴息。在各经办银行全部办妥备案手续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贴息借款人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政府预算科目中支付。
第七章 微利项目的补充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微利项目的补充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就业岗位为目的,根据我市各区县的具体情况确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财政局提出,按照规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向社会公布的微利项目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微利项目均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依据。
第八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要对辖区内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妇联配合做好财政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做好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反映,保障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本辖区财政贴息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通报市财政局,应定期将本辖区内已确认的财政贴息项目数量、涉及的资金规模及再就业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总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营业总机构),按季将本行发放的按规定符合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数量、贷款数额、应贴息额等情况报市财政局。为满足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管理的需要,随时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要及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第三十六条 基层妇联组织应建立贴息借款人信用备查簿,记录贴息借款人申请和承诺等有关内容供公众查询监督。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贴息借款人的贴息条件进行初审,按照审慎原则进行推荐,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已经贴息的项目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贴息条件的情况出现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反映情况,共同保证贴息资金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