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0〕145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妇联组织,辖内各银行、各担保公司:
为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推动我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附件1: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附件2: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小企业用)
附件3: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发展权利,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方式,解决妇女自主就业和创业贷款资金费用问题,推动妇女创业,扩大妇女就业渠道、挖掘和创造更多的妇女就业岗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市委市政府促进创业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各级妇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与沟通,与经办担保公司和经办金融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提高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服务效率。
第三条 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从事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根据吸纳符合规定妇女人数情况,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妇女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女性。包括:农村妇女;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求职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女性农村转移劳动力;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妇女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女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女复员(转业)军人。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人员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个体经营从事微利项目的初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诚实守信按期还本付息的,再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际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财政按实际利率据实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第六条 借款人在同一期间内,取得多笔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市财政仅对一笔贷款予以贴息。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借款人(以下简称“贴息借款人”),是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并符合条件的妇女借款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担保机构是指政府部门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经国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银行类金融企业。经办银行是指上述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第二章 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和审定
第十条 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符合条件的妇女,企业一次招用符合条件妇女达到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内由市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符合条件的妇女,企业一次招用符合条件的妇女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的,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内由市财政按实际贷款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贴息借款人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妇女联合会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也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贴息申请须和贷款申请同时向同一受理单位提交。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须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以下简称《企业贴息申请表》)一式五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妇女联合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注册登记区县妇女联合会根据妇联组织对贴息借款人的了解情况提出推荐意见,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审查,对审查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申请,区县妇女联合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在《企业贴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区县妇联组织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小额担保贷款资料送市级受托担保机构。
贴息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三)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四)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妇联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可与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求的材料共用。
第十三条 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企业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章 符合条件的妇女为个体工商户或从事农村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按照自愿申请,妇联组织推荐或社区初审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信用社区出具相应担保文件,商业银行复核贴息申请,财政部门依据经办银行计息材料、担保机构复核意见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