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席会议职能
(一)人民法院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重要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情况、各类案件升降情况;
3、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情况;
4、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处理等情况;
5、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6、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普遍的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7、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诉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8、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举措;
3、本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情况;
5、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在行政执法或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的、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7、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三)针对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就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理解不一致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就有关问题充分讨论,统一思想认识。
(四)针对具体执法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邀请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五)研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人民法院予以配合支持的具体问题。
(六)对涉及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案件;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诉讼案件和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协调或必须协调的其他案件,进行沟通、协商。
(七)就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个案讨论、沟通。
五、会议要求
(一)政府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构和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为各自的联系人,负责日常协调和沟通事宜,并在会议召开前收集确定会议议题。
(二)要进一步强化协调意识,围绕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拓宽思路,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