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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法院、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行政执法部门与审判机关良性互动交流机制,共同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决定建立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精神,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经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目的

  加强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及时发现、纠正执法部门的不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认识,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建立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沟通平台和协调解决行政争议联动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会议组织形式

  (一)联席会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召开。

  (二)联席会议形式、参加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协商人民法院确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主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参加全市联席会议。

  三、会议召开方式

  (一)全市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政府法制办召集两级人民法院、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执法部门召开。

  (二)根据人民法院或执法部门要求,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

  (三)各县(市)区法制机构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本辖区的联席会议召开方式。

  (四)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与人民法院单独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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