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GMP认证评定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9〕24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评定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48号)、《关于执行药品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安函[2007]127号)的要求,《药品GMP认证评定标准》(下简称评定标准)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执行该标准,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标准执行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给辖区内各药品生产企业。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稽查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相关剂型的生产达不到《评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局提出收回相应剂型《药品GMP证书》的建议。
(一)原料药、制剂生产企业
1、存在严重缺陷项目的;
2、一般缺陷项目>20%的。
(二)中药饮片、医用气体GMP认证仍按原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1、中药饮片:严重缺陷项目≤3,一般缺陷项目>18或严重缺陷项目>3;
2、医用气体:严重缺陷项目≤3,一般缺陷项目>12或严重缺陷项目>3。
二、经省局组织专家审评认定企业确实达不到《评定标准》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认证的剂型,省局向国家局提出收回GMP证书的建议,国家局组织收回GMP证书;由省局负责认证的剂型,省局负责收回GMP证书。
三、收回GMP证书的程序
(一)技术审评:省局组织专家对相关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评,必要时赴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企业相关剂型的生产是否达到《评定标准》。
(二)组织约谈:省局对企业有关人员实施约谈,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听取企业意见,开展警示教育。
(三)现场收证:召集企业有关人员(至少包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现场宣读关于收回GMP证书的决定并收回证书。
四、被收回GMP证书的企业在完成整改等相关工作后,提交整改报告,经省局复查合格的,发还原相关剂型的《药品GMP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