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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即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即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0]16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各相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即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获得批准,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已批准享受免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免税期间内,企业基础信息和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后,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我市将如实上报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每年度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减免税执行情况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地税局。我市将重点针对享受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介工作,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适时对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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